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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自114/09/23生效(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1140507449A號)

本次修正摘要如下:
(詳情依公報內容文字為準)
 

附件一 標題修正為「一般性補助項目及『基』準」

1. 庇護工場裝潢及設備之汰換維修或搬遷費之補助原則4.新增細項規定
2. 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1)放寬技術輔導員及業務行銷人員資格,
(2)指定專業人員以業務輔導員第5薪級起薪、增列師級證照加給,
(3)修正雇主負擔保費用詞,
(4)放寬人事費補助條件,將庇護職場見習者也納入母數,
(5)增列若服務人數達24人以上、得申請2名業務行銷人員,
(6)放寬庇護性就業者轉銜至一般職場就業的員額計算彈性,從原本的「3個月內」擴充為「7個月內」補實者不予扣計人事費。
(7)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詞。
3. 庇護工場之房屋、土地或車輛租金:放寬補助基準至「每月最高補助4萬元」。
4. 修正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與人事費擇一請領:列入人事費補助額度計算者,不得再列入輔導費補助計算之人數。
5. 新增「場務管理費」:可支付會計、人事、總務等兼職費用、設備管理費、大樓管理費、保全費等場務管理相關費用(大樓管理費、保全費由原本地方政府自籌款轉列入中央補助範圍),12人以下每月最高補助6千元、13-18人每月最高補助1萬元、19-29人每月最高補助1萬5千元、30-41人每月最高補助2萬元、42人以上每月最高補助3萬元。
6. 將「產品行銷宣導費」和「專家諮詢及交通費」分開成為兩個補助項目。前者每家工場最高補助20萬元,並得地方政府同意後增加補助金額。
7. 庇護工場行政費增列補助範圍:新增產品標章認證費、檢驗費、簽證費等。
8. 擴增勞保、健保、災保之雇主負擔費用至每位庇護員工/見習者每月最高覈實補助2000元。
 

附件二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申請表

1. 效益評估項目增列(六)庇護產品或服務行銷之執行成果及宣導經費效益。
 

附件五 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意事項

1. 修正三、描述:「庇護工場應提供庇護性就業者就業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
2. 修正庇護性就業服務流程關於轉銜服務之相關文字描述:
(五)「對不適合繼續在庇護工場工作之庇護性就業者評估經庇護工場通報地方政府後,由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職業輔導評量員進行第一階段初評,再由地方政府或職業輔導評量單位邀集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職業輔導評量員、庇護工場代表、社政或衛政代表、身障服務機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轉銜評估團隊進行第二階段評估,依評估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者適切轉銜服務。
(六)「庇護工場應依庇護性就業者之意願及工作能力評估結果,送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轉介至一般職場工作『或經函報地方政府逕協助庇護性就業者轉介至一般職場工作』;庇護性就業者轉介至一般職場後,如無法適應,得於6個月內返回原庇護工場,持續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
3. 增列地方政府得採預撥方式撥付補助經費等規定。
 

附件六 庇護工場辦理職場見習應注意事項

1. 擴充職場見習人數彈性:經庇護工場評估服務量能並報地方政府同意後,見習人數比例得提高為庇護性就業者人數1/2。
2. 職場見習同意書關於職場見習期間,增列「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者,不得超過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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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檔案1

張貼日期: 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