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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修正規定」自111年8月29日起生效

勞動部於111年8月29日以「勞動發特字第11105101701號」令,修正發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涉及第4點附件一、第5點附件二、第6點附件三、第7點、第7點附件五、第7點附件六及第8點,並自即日起施行;其中專業人員薪資補助標準自111年9月1日生效。

為利專業人員掌握異動重點,整理如下:


一、第4點附件一(補助項目及標準)

  • 籌設營運費

    • 裝潢費:每坪上限 1萬2,000元,每案最高 60萬元(原1萬/50萬元)。

    • 補助額度:6人以下 120萬元,31人以上最高 400萬元(原100萬~360萬元)。

  • 裝潢及設備汰換維修/搬遷費

    • 新增「搬遷相關費用」項目(含裝潢、設備、搬運,最高補助10萬元)。

    • 汰換維修:最高補助 36萬~100萬元(依人數)。

    • 搬遷相關費用:最高補助 46萬~110萬元(依人數)。

    • 規範為「每3年一次」,並明定設備補助須合併計算。

  • 人事費

    • 專業人員起薪比照「業務輔導員第2薪級」。

    • 庇護性就業者離職補實期限:轉介一般職場→4個月(原3個月),逾期才按實際人數計算補助。

  • 租金補助

    • 補助年限延長至「第6年以上」,第6年起補助比率50%(原4年起)。

  • 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 新增:慢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 1萬2,000元

  • 產品行銷宣導費

    • 補助額度明確化:每家庇護工場最高 20萬元,得視情況加碼。

  • 專家諮詢與交通費

    • 改為「專家諮詢及交通費」,補助範圍擴大至經營、財務、技術等。

  • 保險費補助

    • 改為「勞保、健保、職災保險」費用,每名每月最高 2,000元

  •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 新增「提升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予以獎勵」為補助範圍之一。


二、第5點附件二(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申請書)

  • 修正:因應第4點補助項目與標準修正,而調整申請書中的經費概算表之項目名稱。


三、第6點附件三(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核定表)

  • 修正:因應第四點補助項目與標準修正,而調整經費核定表之項目名稱。


四、第7點(庇護工場評鑑)

  • 修正:評鑑指標及計畫應包括「申訴及處理機制」。


五、第7點附件五(庇護工場應注意事項)

  • 轉銜規定:庇護性就業者轉介一般職場後,如無法適應,得於3個月內(原2個月)返回庇護工場。

  • 經費核銷

    • 明確化「不得重複申領多元就業方案」。

    • 請款與核銷應檢附:

      1. 領款收據

      2. 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名冊、保險投保資料、專業人員資格證明

      3. 年終成果報告(含行銷執行成果)、財務三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每月淨利)。


六、第7點附件六(見習應注意事項)

  • 人數規定:慢性精神病患者不受見習人數上限限制

  • 核銷文件:需檢附「勞保、職災保險」加保明細或投保名冊,取代僅提供勞保證明。


七、第8點(撥款與核銷)

  • 請款及核銷文件

    1. 成果報告(至少包括庇護產品或服務行銷成果)

    2. 就業成功案例一則

  • 其他規範

    • 維持經費需專款專用、賸餘款年底繳回,但增列「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之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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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