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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修正規定」自111年8月29日起生效
勞動部於111年8月29日以「勞動發特字第11105101701號」令,修正發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涉及第4點附件一、第5點附件二、第6點附件三、第7點、第7點附件五、第7點附件六及第8點,並自即日起施行;其中專業人員薪資補助標準自111年9月1日生效。 為利專業人員掌握異動重點,整理如下: 裝潢費:每坪上限 1萬2,000元,每案最高 60萬元(原1萬/50萬元)。 補助額度:6人以下 120萬元,31人以上最高 400萬元(原100萬~360萬元)。 汰換維修:最高補助 36萬~100萬元(依人數)。 搬遷相關費用:最高補助 46萬~110萬元(依人數)。 規範為「每3年一次」,並明定設備補助須合併計算。 專業人員起薪比照「業務輔導員第2薪級」。 庇護性就業者離職補實期限:轉介一般職場→4個月(原3個月),逾期才按實際人數計算補助。 補助年限延長至「第6年以上」,第6年起補助比率50%(原4年起)。 新增:慢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 1萬2,000元。 補助額度明確化:每家庇護工場最高 20萬元,得視情況加碼。 改為「專家諮詢及交通費」,補助範圍擴大至經營、財務、技術等。 改為「勞保、健保、職災保險」費用,每名每月最高 2,000元。 新增「提升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予以獎勵」為補助範圍之一。 修正:因應第4點補助項目與標準修正,而調整申請書中的經費概算表之項目名稱。 修正:因應第四點補助項目與標準修正,而調整經費核定表之項目名稱。 修正:評鑑指標及計畫應包括「申訴及處理機制」。 轉銜規定:庇護性就業者轉介一般職場後,如無法適應,得於3個月內(原2個月)返回庇護工場。 經費核銷: 明確化「不得重複申領多元就業方案」。 請款與核銷應檢附: 領款收據 支出明細表、支用單據、名冊、保險投保資料、專業人員資格證明 年終成果報告(含行銷執行成果)、財務三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每月淨利)。 人數規定:慢性精神病患者不受見習人數上限限制。 核銷文件:需檢附「勞保、職災保險」加保明細或投保名冊,取代僅提供勞保證明。 成果報告(至少包括庇護產品或服務行銷成果) 就業成功案例一則 維持經費需專款專用、賸餘款年底繳回,但增列「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之強調。
一、第4點附件一(補助項目及標準)
籌設營運費
裝潢及設備汰換維修/搬遷費
新增「搬遷相關費用」項目(含裝潢、設備、搬運,最高補助10萬元)。
人事費
租金補助
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產品行銷宣導費
專家諮詢與交通費
保險費補助
地方政府配套措施
二、第5點附件二(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申請書)
三、第6點附件三(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核定表)
四、第7點(庇護工場評鑑)
五、第7點附件五(庇護工場應注意事項)
六、第7點附件六(見習應注意事項)
七、第8點(撥款與核銷)
請款及核銷文件
其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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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張貼日期: 202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