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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3點附件1、第6點附件3;自112年1月1日生效(職管員及專職督導薪資補助標準自111年9月1日生效)

 

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3點附件1、第6點附件3,除第6點附件3項次1及項次4有關職管員及專職督導薪資補助標準之規定,自111年9月1日生效外,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改重點:

  • 附件一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實施原則--微調「(五)個案處遇追蹤」之文字呈現方式
  • 職管員薪資級距起薪自業務督導員第一級提升至業務督導員第二級,並增列地方政府得運用自有經費規劃優於計畫補助及條件,如專業證照、學歷、偏鄉加給、績效獎勵津貼、高支持服務個案獎勵津貼、偏鄉交通津貼等。
  • 專職督導薪資級距起薪自「勞務委外派遣人力之計畫經理」提升至業務督導員第十四級,並增列地方政府得運用自有經費規劃優於計畫補助及條件,如專業證照、學歷、偏鄉加給、績效獎勵津貼、高支持服務個案獎勵津貼、偏鄉交通津貼等。
  • 就業前準備服務費及強化穩定就業輔導費--團體或座談活動每場次補助上限自10萬提升至12萬元。
  • 就業前準備服務費及強化穩定就業輔導費--個別化服務及訓練費自每小時800元提升至每小時1000元。

 

可參考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5612&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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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