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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六點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六點附件三(刪去專業證照加給及執行風險加給)、第七點附件四(增列「地方政府前一年度每位職管員平均服務人數超過目標值 1.5 倍者得增加補助員額」之原則),並自111/1/1生效。

 

可參考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5666&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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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