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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並自即日(114/02/14)生效

 勞動部於114年2月14日發布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重點為擴大職評服務對象: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之下列對象:

  • 1.身心障礙者。
  •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 3.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精神疾病病人。
  • 4.經地方政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轉介之職業災害勞工。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另規定地方政府應依轄區職評資源及需求狀況,訂定優先服務順序。

可參考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028/ch08/type2/gov82/num2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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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