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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第十點附件三;自112年1月1日生效(職評員薪資補助標準自111年9月1日生效)

1.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八點附件二、第十點附件三。

2.除第九點第一款第二目有關職業輔導評量員薪資補助標準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要修改重點:

  • 地方政府遴用職業輔導評量員,應於遴用後一個月內函送所在地分署備查,並提供人員僱用名冊。
  • 職評服務費每小時單價自650元提升至750元。
  • 專任職評員薪資級距起薪自業務督導員第一級提升至業務督導員第二級,並增列地方政府得運用自有經費規劃優於計畫補助及條件,如專業證照、學歷、偏鄉加給、績效獎勵津貼、高支持服務個案獎勵津貼、偏鄉交通津貼等。
  • 職評場地租賃費上限自每月最高1萬元提升至1萬2千元。
  • 執行單位行政管理費上限自百分之九提升至百分之十,正面列舉用途新增臨時工作人員費。
  • 修訂地方政府配套措施,列舉補助範圍包含:職評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個案研討、聯繫匯報、評鑑、獎勵及執行本計畫相關行政費用;另增列自行辦理者補助上限為15%、花東離島縣市上限為22%。

可參考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201/ch08/type2/gov82/num26/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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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