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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第八點及第四點附件一、第七點附件四,除第四點附件一項次一有關就業服務員薪資補助標準之規定,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生效外,自112年1月1日生效(勞動發特字第1110521148A號)

修正重點:

1.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
(1)薪資: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第三點第二項臨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業務輔導員」之第二級薪資標準補助。
(2)就業前準備服務費,團體或講座活動每場最高補助12萬元(原補助10萬元),個別化服務及訓練費用1,000元/時(原補助800元)
(3)強化穩定就業輔導費,團體或講座活動每場最高補助12萬元(原補助10萬元),個別化服務及訓練費用800元/時(原補助1,000元)

2.支持性就業服務內涵:
(1)新增「部分工時者進行支持性輔導至少35小時以上」

3.支持性就業服務基準
(1)
新增「地方政府--運用群組服務模式推介成功2人可換算推介成功3人」
(2)修訂「運用群組服務模式於同一場域同時服務2人就業成功可換算就業機會開發3個及就業成功3人」
(3)新增「部分工時者支持性就業成功1人以7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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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