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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修正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勞動部108年8月20日勞動發特字第10805099861號函)
修正重點: 第二點:於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之任務分工:「訪視及查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增列「及評鑑事項」字樣。 第七點:地方政府接受庇護性就業服務補助應辦理及遵循事項(七)地方政府評鑑前之評鑑指標及計畫、評鑑後之評鑑結果改為送所在地分署備查(副知發展署)。 附件一、一般性補助項目及標準 附件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轉銜服務流程圖 附件六、庇護工場辦理職場見習應注意事項
第三點、庇護工場主管、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2.(3)業務行銷人員之補助條件:內容不變,僅修正號次。
3.(1)薪資補助標準:薪資進階對象文字刪減,不限於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
4.(1)補助額度:補助人事費對象,除專業或營運人員之外,增列「主管」。
4.(2)新增:為提升庇護工場營運行銷能力,每家庇護工場得再申請1名業務行銷人員,該名人力不計入前開服務人數比。
第六點、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1.2.僅將「心智障礙者」字樣改為「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者」、「非心智障礙者」字樣改為「非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者」,其餘內容不變。
第七點、庇護工場產品行銷宣導及專家諮詢與交通費
2.(1)出席費:文字修改為: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覈實列支。
1.移除「擬定案主職業重建計畫」之步驟。
2.在流程圖下方非轉銜至一般職場者,增加「是否轉銜至社政單位」之流程,若是則「轉銜至社政窗口」,若否始進入決定「是否資遣」的步驟。
第四點、庇護職場見習期限:內容不變,僅將「心智障礙者」字樣改為「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者」
職場見習同意書範本:第一點:文字略修改為「...期滿前30日內甲方應轉介乙方至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其餘內容不變。
第十一點:同上增列「直轄市」字樣,其餘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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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張貼日期: 2019-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