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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第一點:增列「協助受評者充分參與職業輔導評量過程」字樣。
第三點:(四)地方政府評鑑指標、評鑑計畫及評鑑結果改為送分署備查(副知本署)。
(五)執行單位:移至第4點。
第四點:增列「地方政府得視需要自行辦理或...」字樣。
(二)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應執行事項,增列自原本的第3點(五)執行單位任務分工。
第七點:微調文字,內容不變。
第九點:(一)職評服務費或人事費:增列「花東離島地區每人每年評量不低於20名個案或530評量時數」字樣。
(二)改為「維修或購置評量工具」,測驗工具增列1類「綜合功能性能力與功能性視覺評估類」。
(三)督導費用:1.比照勞動部相關經費編列標準調升為每次2500元,並要求核銷時檢附督導紀錄(含簽到簿、時間、地點及督導內容)、每次至少2小時。
2.增列實地教育訓練形式,每小時以1500元為上限,要求核銷時檢附講授教材(含簽到簿、時間、地點),每次以3小時為上限。
3.增列督導次數之彈性規定:地方政府得視職評員業務執行情形,以前目次數為基礎增加督導次數,每人每月至多二次,以一年為限。
4.增列職評報告審查費:每份報告補助810元,並提供職評報告審查意見。
(四)交通費:除專業督導之外,增列補助職評員之交通費(不再於執行單位之行政管理費中列舉)。
(五)新增「職評場地租賃費」:每月最高補助10000元。
(六)執行單位之行政管理費:花東離島地區上限提高為12%。
(七)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費:除離島地區之外,花東亦提高上限為10%。
第十一點:微調分署之審核原則,文字修改為「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及預期效益」。
第十三點:各季執行情形概況表之填報刪去「副知本署」字樣,另增列「分署應於七月及隔年一月分別提供轄內各地方政府上半年度及全年度執行情形概況表,併電子檔函送本署」。
附件二、
第一點(四)內容不變,僅將「中途致殘者」文字修正為「中途導致身心障礙者」。
附件三、
經費概算表之項目依各點內容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