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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4點、第5點及第6點附件3修正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勞動部108年7月9日勞動發特字第10805042012號函)

修正重點:

(一)第4點:將「職管員及專職督導之遴用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專業服務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辦理」獨立列點。

(二)第5點:內容不變,僅微調句型及部分文字,如:

  • 執行單位7.「督導並適時參與所轄『承』辦單位之職業重建服務相關業務」;
  • 承辦單位9.「辦理...及每季至少一次之個案研討會」。

(三)第6點附件3(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

  1. 比照勞動部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如:電腦軟硬體租賃費、督導出席費、督導鐘點費、團體領導者鐘點費、協同領導者鐘點費、個別職涯諮商(具心理師證照)2000元/時、職涯輔導費1600元/時
  2. 增加教育訓練形式的督導鐘點費,1500元/時,每次最多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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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