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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4點、第5點及第6點附件3修正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勞動部108年7月9日勞動發特字第10805042012號函)
修正重點: (一)第4點:將「職管員及專職督導之遴用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專業服務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辦理」獨立列點。 (二)第5點:內容不變,僅微調句型及部分文字,如: (三)第6點附件3(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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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9-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