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
1.支持性就業服務內涵:
(1)以到職場提供支持性輔導至少50小時以上,取代密集輔導2週至3個月的概念
(2)支持性輔導形式包含:職場訪視、電話訪視、電子通訊軟體、其他等,提供具體支持項目及服務
(3)職場適應服務:刪除「原則以同一位支持性就業服務員提供服務為原則」字樣
(4)群組安置:下修標準為同一場域(競爭性職場)每組至少2人
(5)重設就業服務員以「專職提供職場適應服務」的可能性,並鼓勵就服員提供職場適應服務
2.明訂績效:
(1)推介成功定義增列「協助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者有實際就業事實者」
(2)明訂每一名就服員每年至少完成「推介成功總人數12人」、「就業成功總人數6人」
(3)增列每一名就服員每年至少完成「12個就業機會開發」、「運用支持性就業相關服務12人次以上」
(4)專職提供職場適應服務者,每年應完成「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之總人數20人」
(5)地方政府可調整(經分署核備)個別就服員「就業機會開發」、「推介成功」、「就業成功」、「運用支持性就業相關服務」績效目標值
3.調整績效換算標準
(1)非以支持性輔導協助「就業成功」3人可換算為支持性輔導協助「就業成功」1人,但支持性輔導就業成功人數應佔就業成功總人數2/3
(2)群組安置可換算個別安置績效:同一場域同時服務2人就業成功,可換算(個別安置)就業成功3人
(3)非專職提供職場適應服務者,每協助就業成功(穩三以上)3人可扣抵支持性輔導協助「就業成功」1人,
(4)非專職提供職場適應服務者,每協助就業成功(穩三以上)5人可扣抵支持性輔導協助「就業成功」2人,每位就服員每年最多扣抵2人
4.明訂督導形式與核銷依據:
(1)會議形式,每次至少2小時,核銷需檢附督導議程、督導會議通知證明、會議紀錄(含簽到簿、時間及地點)
(2)教育訓練形式,每次以3小時為上限,以講座鐘點費支付外聘講師1500元/時、內聘講師750元/時為上限,核銷需檢附講授教材、督導會議通知證明(含時間及地點)及簽到簿
5.修訂支持性就業服務項目,由原本的工作方式(如案主/工作配對檢核、工作流程分析、陪同面試與職場輔導等)改成以服務項目(如推介就業、支持性輔導、就業前準備服務等)呈現
6.刪去「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之社區話就業服務理念與實務作業流程與工作表格使用手冊」、「表號(例如表0C、2-1、2-4、3-1、3-2、4-1)」等文字
7.小額職務再設計服務:表單整併簡化成一份「申請及成果報告表」
8.依現況將支持性就業服務與職重個管服務區隔並註明合作關係
9.放寬薪資進階條件(由「評鑑結果甲等以上」改為「依最近一次評鑑結果」)
10.評鑑:
(1)將地方政府辦理評鑑指標及計畫之備查對象對調,改為「送各分署備查(副知發展署)」
(2)下修單位評鑑達「甲等以上」並經分署同意後即可免招標評選進行後續擴充
11.依行政院補助標準提高經費標準:
(1)外聘督導費2500元/次、內聘督導費1250元/次為上限
(2)講座鐘點費為2000元/時、團體領導者2000元/時、協同領導者1000元/時、職涯諮商費2000元/時、職涯輔導費1600元/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