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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第2點、第7點、第8點及第4點附件一修正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勞動發特字第10605132852號)
修正重點: 一、配合就安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計畫,自106年起納入地方政府預決算提編,修正本計畫地2點及第8點規定。 二、為使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計畫之評鑑頻率一致,修正本計畫第7點第6款至少每2年辦理實地評鑑1次。 三、修正補助標準: 1.就服員人事費:增列執行風險工作加給、加班費、交通費(「外勤工作費」)。 2.就服督導費:修正補助項目名稱,並規定就服員與職管員督導人力比可合併計算,但不重複請領。 四、修正實施要領: 1.修正職場適應服務扣抵支持性就業服務推介成功之績效(5:1及8:2,每位就服員每年度最多扣抵2人) 2.明訂小額職再使用經費計入勞動部「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每年10萬元額度內,並酌修高度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困難個案認定標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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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7-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