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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25勞動部函(勞動發特字第1060515471號)「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要點」第七點,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本部修正發布-線上簽核公文1060061018
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服務要點第七點修正條文 第七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委託或補助辦理視障者職業重建服務時,所聘用相關服務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應符合身心障礙者 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
依前項規定受聘擔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者,應依前項準則規定,完成專業訓練及繼續教育時數,並取得資格認證後,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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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7-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