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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修正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修正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旨掲計畫修正重點如下(請依公告內文為準): (一)配合就業安定基金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計畫,自106年起納入地方政府決算提編修正本計畫第2點及第8點規定 (二)考量庇護工場非屬職能治療師法、物理治療師法及心理治療師法所規範之執業場所,具前開專業執照之庇護工場專業及營運人員無法據以執業登記,爰刪除本計畫第4點附件一中領有專業加給之前開人員應於進用後2個月內完成執業登記之規定 (三)為使身心障礙職業重建專案人員安全、安心及安定之工作環境下智力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依行政院核定「社會工作人員就業安全方案」一般風險業務之標準,於本計畫第4點附件一增列專人員執行風險工作加給,補助每人每月1000元之規定 (四)本計畫第4點附件一中增列補助庇護工場專業及營運人員加班費 (五)本計畫第4點附件一就業服務督導費,補助項目出席費文字修正為督導費 (六)配合行政院政策性電價優惠字106年起回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整體營運收支辦理,庇護工場優惠電價之差額,改由台電公司負擔,爰刪除本計畫第4點附件一、第5點附件二及第6點附件三庇護工場電價優惠補助 (七)為鼓勵評鑑成績優異之庇護工場,於本計畫第7點第一項第6款增列前一次評鑑成績為優等或甲等之庇護工場無須按季訪查,但每半年至少訪查一次 (八)為協助輔助庇護工場經營,本計畫第7點第1巷第8款增列地方政府應依庇護工場評鑑結果提報庇護工場經營管理輔導措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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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7-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