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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21公布「職重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105年2月14日生效

1.旨揭規定自105年2月14日生效

2.請各單位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時,依該規定規劃相關課程,並於開課前1個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之審查單位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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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