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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1040910公告修正)
修正重點包括(請依公告內文為準): 一、計畫第4點附件1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額度之人數計算,由現行庇護性就業者與見習者合計,修正為依庇護性就業人數補助,單獨分列並提高見習之補助經費,以提高庇護工場提供職場見習及服務之意願。 二、配合計畫第4點附件1之修正,修正第5點附件2及第6點附件3。 三、計畫第7點: 1.第2款:新增附件4「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流程圖」。 各地方政府若有經費補助之需,請於104年9月30日前向所轄分署提報申請。
2.修正籌設營運費補助額度。
3.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1)增列庇護性就業者每日工時未滿4小時者,減半補助。(2)增列庇護性就業者如轉銜至一般職場,於3個月內補實者,人事費不予扣計;第4個月起按實際服務人數補助人事費。
4.增列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5.增列庇護工場電價優惠補助。
6.地方政府配套措施補助範圍增列:(1)庇護工場負擔職場見習者之勞保費及職業災害補償費用。(2)庇護性就業者及見習者轉銜支持性或一般性就業職場,連續就業達1個月以上者,得依每人最高1萬元額度補助庇護工場。(3)見習者見習期間結束轉銜至庇護工場連續就業達1個月以上者,得依每人最高5000元額度,補助該庇護工場。
2.第3款:增列規範地方政府編列鼓勵庇護性就業者及見習者轉銜至一般職場之獎勵經費。
3.第4款:修正「庇護工場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暨進用庇護性就業者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4項及第5項,增列庇護工場至少每2年應辦理1次庇護性就業者工作能力評估,並依評估結果及意願,提供其庇護性就業工作、轉任庇護工場一般員工、轉銜至一般職場或社政、醫療等相關服務資源。庇護性就業者轉銜至一般職場後,如無法適應,得於2個月內返回原庇護工場,持續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另第5點第7項增列見習者工作能力提升後,庇護工場得依意願積極協助進入一般性、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職場。
4.第6款:增列庇護工場至少每2年應辦理1次庇護性就業者工作能力評估之辦理情形,納入地方政府按季實地訪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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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