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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1040907公告修正)

 此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請依公文附件內容為準):

一、修正第4點:

1.修正職管員應於初次進用前或進用2年內完成60小時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並新增課程內容,但如已完成職評初階訓練者不在此限。
2.刪除職管員完成職評初階訓練後,每年進行職評服務至少1位之規定。

二、修正第6點附件三:

比照支持性就業服務補助規定,於「就業前準備服務費」及「強化穩定就業輔導費」中增列「個別化服務及訓練費」(每小時800元,每一個案以45小時為限)。

三、修正第7點附件四:

依103年12月「15-64歲身障人口數」計算補助各縣市職管員員額。

 

各單位105年若有辦理旨揭計畫經費補助需求,請於104年9月23日前備函,向各分署提出申請,倘有超額員額需求,其經費由各單位自行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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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檔案1

張貼日期: 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