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評估及服務時,若遇身心障礙者有轉銜需求,應會同相關人員(案主、案家、就服員或小型作業所社工人員等)共同協商轉銜可行性,以提供適切之轉銜服務(10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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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5-07-14